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2402号
黄文轩:
本院受理原告余焕成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余焕成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 (以380000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4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为42400元,已还26000元先行抵扣利息);2.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34400元及利息(以1344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为24120元);3.判决被告偿还2022年6月16日借款13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195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七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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