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2401号
布立凯:
本院受理原告沙清华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沙清华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七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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