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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2342号曹秀忠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6 08:19:4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2342号

曹秀忠: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强、叶云龙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胡国强、叶云龙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4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暂计45108.04元(以17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1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22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方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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