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2321号
汪菁: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啊杰瓷砖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啊杰瓷砖城的诉讼请求为: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瓷砖余款47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王晶
联系电话:0559-231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