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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2338号朱乃册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6 08:18:1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2338号

朱乃册:


本院受理原告王怡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王怡文的诉讼请求为: 1. 判令被告朱乃册立即支付原告王怡文2244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44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朱乃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王晶

联系电话:0559-2319330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