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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提升 |“屯法”连心桥⑦】普法宣传正当时 防范意识守万家
作者:琚丹雅  发布时间:2023-06-22 11:28:0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法治观念,屯溪区人民法院受屯溪区司法局阳湖司法所的邀请,参加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司法所每月一次的教育矫正学习活动,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定期汇报思想,加强自我监督,配合司法所监管。

学习活动期间,屯溪区法院干警就提高社区全体矫正人员的防范非法集资意识,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法治观念,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普法授课,引导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防范非法集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法院干警首先向社区矫正人员讲授了非法集资的危害和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并现场发放了《反有组织犯罪法》、防范非法集资、防范养老诈骗、反电信诈骗、扫黄打非等一系列宣传手册、宣传扇。同时用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真实案例进行宣讲,既普及了法律知识,也警示了社区矫正人员在今后的生活中要遵纪守法,努力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应擦亮眼睛,盯紧自己的钱袋子,并做好以下3点:

1. 要明白非法集资套路多。

2. 高利诱惑要抵住。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是因为高利的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3.树立正确投资观很重要一是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是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是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在冷静分析、谨慎对待后作出决定,远离非法集资“坑”。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