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曾系从事保健品销售行业人员,2021年1月开始,高某某从网上一个自称是“合信维康”厂家的人手中购买保健品标签和某知名品牌药品标签。同年5月开始,高某某从网上购买大量塑料空瓶、瓶盖、生产日期打码机,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大量散装核桃油胶囊,自行封装并打印生产日期以备对外出售。高某某通过之前销售保健品时所保留的老年人联系方式,向全国各地的老年人电话推销产品,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采购标签,还请人修改并打印制作标签,然后将相应的标签贴在封装好核桃油胶囊的塑料瓶上,通过快递到付的方式邮寄至老年人家中进行售卖。截至2023年3月,高某某销售自行封装贴标签的伪劣保健品约38万元,销售自行封装贴标签的假药约7000元,共计非法获利约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五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妨害药品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涉药品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生命健康,生产、销售假药不仅破坏了国家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更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民众尤其是老年群体要提高防范意识,购买药品时需要到有药品销售资质的正规药店,了解药品的功效,听从医师的遵嘱对症下药,不盲目轻信他人宣传的药品宣传,不轻易从网上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或保健品,购买保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应当选择正规商家,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并妥善保留购买小票,主动索要发票,保存在线交易记录等必要的凭证,掌握基本消费维权知识,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积极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上当受骗,增强法治意识。
【选购食品药品小贴士】
1、保健食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标签的要求,不得含有该法第七十八条不得标注的内容。可借鉴查看《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等。
2、《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标签的相关内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一般通过肉眼很难直接发现问题,常见的可见问题有如:包装粗糙、字体印刷错误、超过有效期、发霉变质等。药品的问题一般要以检验报告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