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董选良:
本院受理原告李晨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李晨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支付的合同款15000元并就违约事宜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方斅;
联系电话:0559-2319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