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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2197号蒋碧柱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6 09:00:5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碧柱:


本院受理原告陈秋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你退还原告板瓦定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第 2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胡建华

联系电话:0559-2319663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