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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屯溪区法院司法守护山水田园的“秘籍”,典型案例带你一探究竟
作者:张贞  发布时间:2023-06-06 08:25:56 打印 字号: | |

今天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的宣传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旨在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全社会深刻把握我国新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近年来,屯溪区法院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创新打击修复并重、裁判调处结合、宣传预防共振等审判理念、方法,为守护一方山水田园、促进生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筑牢了司法保护屏障。

今天,跟随六个典型案例,一起看看屯溪区法院司法守护山水田园的“秘籍”。

 

一、被告人凌某某、朱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村集体山场因自然灾害需砍伐被风吹倒的松树,遂通过村委会向林业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证申请期间,时任该村五组组长的被告人朱某某、六组组长郑某某与被告人凌某某口头约定:凌某某自行雇人砍伐五组、六组集体山场被风吹倒松树,砍下的松树以200元每立方米材积的价格支付给五组、六组。

2018年4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将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3月27日至4月10日)复印件交给凌某某。4月6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凌某某先后8天雇人砍伐的松树总材积41.247立方米,其中4月11日至24日超期采伐29.941立方米,折算蓄积49.9立方米。每次砍伐前,由朱某某带凌某某上山指定砍伐范围,并派村民代表在现场监督,砍下山后由朱某某和凌某某共同测量材积。至案发,凌某某已支付6000元林木款给五组。

2018年4月26日,六组组长将采伐许可证复印件交给凌某某。当日凌某某雇请工人在六组山场超期砍伐了材积为1.166立方米的松树,折算蓄积1.943立方米。

【裁判结果】

屯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违反林木釆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采伐林木,其中凌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朱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案件。法院依法惩处滥伐林木行为,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也警醒了群众切莫一时贪图小利或疏忽大意肆意砍伐林木。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合法从事采伐活动。社会公众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共同为构建绿色家园作出积极贡献。

 

二、被告人洪某某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03年下半年,洪某某私自将一黄花梨红木柜以7万元卖给他人,该黄花梨红木柜为三级文物。

2007年,洪某某与张某某从王某某处购得“槐荫祠”(经鉴定为一般文物),组织工人拆解该祠堂时被当地文物局阻止,已拆除的构件被扣押,洪某某便与王某某解除买卖合同。2009年左右,洪某某与张某某再次从王某某处购得“槐荫祠”的前进和中进,由张某某出面与王某某签订协议。同年4月, 洪某某让他人以某茶叶公司修建茶馆宣传大方茶的名义,向当地乡政府提出将“槐荫祠”异地迁移保护利用。经乡政府请示,当地文物事业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迁移保护利用,但必须整体迁移,禁止倒卖。后洪某某安排工人拆解祠堂,将该祠堂构件运至黄山高新区重新组建,又以50万元向他人转让该祠堂50%份额,从中分给张某某20万元,自得30万元。2011年10月,张某某以450万元价格(含配备一个后进及其他重建费用)将祠堂转卖给江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安装于江西某景区,倒卖“槐荫祠”实际交易数额为173万元。

【裁判结果】

屯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遂依法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元予以追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黄山市是徽州文化主要发源地与承载地,曾经遍布城乡的古建筑、民居等是徽州文化的瑰宝,是黄山市地域文化的主要载体与象征,其所构建成的徽州古城、古街、古村落等,在山水、田园间,形成了令人神往的徽州文化风景,洪某某违规倒卖徽州古建筑民居和三级文物,仍然明知故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发挥了刑事制裁的惩罚与教育功能,为从源头遏制倒卖文物犯罪、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堵塞文物保护工作漏洞,提供了法治指引。对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及相关单位提高文物安全责任意识,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意义。

 

三、朱某某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新安江屯溪段所有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2020年5月12日凌晨,朱某某在禁渔水域使用被禁止的设备电鱼,被执法人员当场缴获电鱼设备及7500g野生杂鱼。经评估,朱某某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应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5392元。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朱某某的违法行为,认为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进行诉前公告程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屯溪区法院主持调解,朱某某与检察机关达成协议,赔偿生态修复补偿金5392元,并在“屯溪发布”微信公众号上刊登道歉信。屯溪区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新安江作为本域最重要的河流,其生态环境是本地区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落实新安江流域禁捕是落实长江大保护的迫切要求。本案经调解后,通过当事人道歉、赔偿生态修复补偿金的方式,采取修复性惩罚措施,将违法当事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补偿款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有效保护新安江水生物种,改善水域环境,同时通过公开刊登道歉信,在社会面产生一定的警戒震慑作用,增强沿江群众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意识,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某地质调查所诉安徽省某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地质所与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合作勘查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并合法拥有该项目探矿权60%权益。2009年9月,该地质所与安徽省某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合作进行风险勘查,地质所以其拥有的60%探矿权入股,矿业公司以提供该项目60%勘查资金入股,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需要继续增加地质勘查时,矿业公司需追加所增加勘查费用的60%部分。后因该公司长期拖欠续作勘察费用,地质所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矿业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续作勘查费用的义务,系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矿业公司向地质所支付勘查投资经费264.752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地质勘查作为矿山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矿山的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矿山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具有关键性作用。在矿山地质勘查中,测绘、勘探、探矿、采样等工作越来越多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必然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矿业公司履行支付勘查经费义务,为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为做好矿山地质勘查及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灾害防治,推动矿山生产良好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五、被执行人凌某某违法占用土地搭建案

【基本案情】

凌某某未经批准,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1133.71平方米,建设2幢砖混结构房屋,水泥浇筑土地402.69平方米。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明并认定凌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遂于2018年6月12日向凌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和水泥浇筑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共计19070.3元。经催告凌某某逾期仍未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屯溪区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2幢建筑面积为891.23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和水泥浇筑土地402.6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并由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城镇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破坏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扰乱土地利用规划秩序,影响城市功能品质,及时拆违治乱,是让我们的家园更加宜居幸福,维护广大群众合法利益的应有之义。屯溪区法院支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查处土地违法用地案件,既保障了土地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与可持续利用,有利于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六、被执行人许某某擅自开垦林地案

【基本案情】

许某某于2019年9月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山场内进行路面硬化、修建房屋,并对部分林地进行开垦。经鉴定其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107.8平方米,擅自开垦的林地144.16平方米。黄山市林业局查明并认定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654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将擅自改变用途及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许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缴纳罚款1654元,但未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2020年8月18日,黄山市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屯溪区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许某某将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107.8平方米林地和擅自开垦的144.16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的决定,并由黄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林地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在保护水土资源、净化空气质量、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是对自然资源的严重破坏,更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漠视。出于私心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开垦林地,破坏森林资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