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彩珍:
本院受理原告凌深华诉黄山喝点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王继昀与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凌深华的诉讼请求为:1. 请求依法判决黄山喝点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涤除凌深华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王继昀、许彩珍予以配合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变更登记手续;2.请求依法判决黄山喝点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涤除凌深华作为股东并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王继昀、许彩珍予以合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变更登记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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