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2192号
李叙宝:
本院受理原告张来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来项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859元;2.判令被告从2018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日为5250.4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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