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坚茂: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00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华奇货款3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1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日开始按照LPR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胡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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