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1916号
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林顺根诉你公司、陈裕杉、骆传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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