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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002民初586号高云娟、胡中良上诉状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2 09:02:0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586号

高云娟、胡中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昭诉被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叶朝明、高云娟、胡中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1002民初586号案件上诉状,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