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1911号
颜军:
本院受理原告程翼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程翼云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颜军归还借款人民币2641600元整。2.判令被告颜军以5.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0.9%的利息,每月539.40元,至2023年1月至,共计4315.2元,过后利息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颜军欠1153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开始至2023年1月15日为止,月息为1%,即利息138432元整,过后利息至款清时止。4.案件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15(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一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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