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执1218号
崔明明:
本院在执行程健与崔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3)皖1002民初95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空并交还程健坐落于屯溪区黄山东路29号2幢304室房屋,并结算相关租金、占有使用费、水电费等费用,但你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你于2023年6月10日前将坐落在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29号2幢304室房屋内物品腾空搬出,并结算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你承担。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