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952号
熊林秀、欧阳芳、姜佩欣、姜佩婷:
本院受理原告曹玉琼诉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法官:张斌
电话:0559-2319322
邮政编码:2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