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1002民初217号
胡中华、项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诚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中华、项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1501室物业管理费1852元,欠费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为1375元,总计欠费为3227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刘志翔
电话:0559-232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