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002破申6号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光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8101993P。
负责人:聂海申,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黄山三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社屋前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54481081J。
法定代表人:侯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黄山三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黄山三通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申请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8)皖1002执334号决定书,将被申请人黄山三通商贸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被申请人黄山三通商贸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查明,黄山三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5日,在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住所地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社屋前1号,经营范围为水泥、钢材、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粉煤灰、石膏销售。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黄山三通商贸有限公司、侯勇、王正美、王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17)皖1002民初2013号判决书,黄山三通商贸有限公司欠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96389.33元,复利3278.83元,及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过程中,尚有843104.82元未执行到位,已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黄山三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且已停止营业,并于2023年2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黄山三通商贸有限公司由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黄山三通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对被申请人黄山三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 蕾
审判员 黄 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