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诉前调957号
蔡良平: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诚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送达效力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035元及滞纳金2444元,总计54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谢一鸣
电话:0559-232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