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1002民初126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叶海龙、叶建新、黄万延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海龙、叶建新、黄万延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补偿金 1636.44元;2.判令被告叶海龙、叶建新、黄万延分别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被告叶海龙、叶建新、黄万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于 2022 年 9 月 6 日立案,次日履行公告程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指定本院管辖。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 年 5 月 25 日 19 时许,叶海龙、叶建新、黄万延在黄山市屯溪区奕棋镇机场航道灯附近横江河域,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渔获物 2.11 千克。经黄山市农业农村局评估,叶海龙、叶建新、黄万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 1636.44 元,三人应按照不低于此损害总量的要求进行水生生物资源的修复。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的通告、“正义网”公告、本院屯检刑不诉﹝2022﹞54-56 号《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叶海龙、叶建新、黄万延的询问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新安江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被告叶海龙、叶建新、黄万延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水体中的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遭到侵害,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叶海龙、叶建新、黄万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依法进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二、调解协议内容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叶海龙、叶建新、黄万延共同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 1636.44元;二、被告叶海龙、叶建新、黄万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联系人:方斅 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559-2319322;
联系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五里亭路 8 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