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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127号上饶市安远劳务有限公司、 张能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0 16:55:5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127号

上饶市安远劳务有限公司、 张能:


原告王万寿与被告上饶市安远劳务有限公司、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张能(身份证号:362321197401168319)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送达效力告之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方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077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0772.22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为3533.1元); 2、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3、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用5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