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1643号
高洋:
本院受理原告程荣华诉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程荣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3月28日起每日利息45元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承办法官:程巧云
电话:0559—2319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