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铖:
本院受理原告钱明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钱明辉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铖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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