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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002民初586号高云娟、胡中良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06 08:11:15 打印 字号: | |

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586号

高云娟、胡中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昭诉被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叶朝明、高云娟、胡中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10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