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传勇:
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平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胡建平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4431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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