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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良翠诉郭长青离婚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30 17:10:5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任良翠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任良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由于女儿年龄尚小,被告需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于每月的1-5日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直到女儿成年为止。3.被告在外的一切债务均由被告自行承担,因被告的一切债务均未用于家庭开支。4.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5.事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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