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屯溪区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销售假烟的烟草国标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衡某甲、衡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份至2022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衡某甲在“小南方”等人处进购假烟销售,共向“小南方”进购假烟140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元。2022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衡某乙转账,从他人处进购假烟共计19.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刘某某无证销售假烟,仍帮忙租用车辆运输假烟,涉案金额12.2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案情复杂,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引以为鉴,切勿为获得利益触碰法律红线,造成获利不成反获刑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