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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张贞  发布时间:2023-03-15 16:53:56 打印 字号: | |

今天是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屯溪区法院整理了涉及食品安全、网络购物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案例1:销售假冒的高档白酒,依法领刑——孙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孙某某使用其妻子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孙某某。2019年7月,孙某某通过微信群聊联系上一名售酒人员,在明知其销售的是假酒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以低价向其购买飞天茅台酒、茅台内供酒、五粮液等各类大量高档白酒,并存放在店内以真酒的零售价格销售。后又在微信上向另一名售酒人员购买了大量假赖茅酒放在店内销售。孙某某向外界宣传店内售卖的高档白酒均为真酒,并将店门头装潢成有“茅台”字样。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后,经核对和统计,孙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为217806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为14656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综合考虑其部分犯罪未遂、坦白、退出全部赃款及自愿认罪认罚之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经营者应当严守法律规定,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酒类产品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发区,制售“假酒”的行为既破坏了酒类产品的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良商家,是净化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2:制售“毒油条”,公开赔礼道歉——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仇某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0日至9月23日期间,仇某某在明知人体过量摄入铝有害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小吃店内过量使用名为“硫酸铝铵”的食品添加剂制作油条进行出售。将鉴定,该小吃店出售的油条铝含量为380mg/kg(正常值100mg/kg),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后仇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检察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依法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仇某某对民事公益起诉书中所述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停止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自愿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550元及在黄山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油条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物,仇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油条的行为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致使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支持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要求其支付赔偿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醒了食品生产、销售者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切勿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案例3:网购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十倍索赔——李某某诉广州市某茶叶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7日,李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名为广州市某茶叶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10条竹筒茶,共计2680元。李某某收到货物食用后感到身体不适,经查看发现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均为2015年4月5日,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日期(2015 年10月1日)之前,李某某认为该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审理过程中,该茶叶公司辩称,商标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实际是原料日期,属于标注日期错误,茶叶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17年,并已得到整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茶叶公司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涉案茶叶的具体原料日期及生产日期,且即使上述抗辩事实存在,也已构成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存在生产日期信息虚假不真实的情形,系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另由于上述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在生产许可证实施日期之前,也明显会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产生食用未经生产许可食品的风险。因此涉案茶叶应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遂依法判决该茶叶公司退还李某某茶叶价款26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6800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该茶叶公司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成份。法院判令商家退还价款并十倍赔偿,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当前网购已成为群众购物消费的重要途径之一,电商平台店铺的经营者同样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