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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屯溪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作者:孙梦瑶  发布时间:2023-03-16 08:42:46 打印 字号: | |

3月15日,屯溪区法院依法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经营一家性保健用品店,其明知店内销售的“蚁力神”“力加力”等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且不能销售,仍将上述性保健品出售给他人,涉案期间销售金额为10853元,后在其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屯溪区法院将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加强宣传引导,切实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增强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