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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荣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胡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3 17:22:5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云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荣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黄山荣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 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970元(2020年1月-2021年11月,共计23个月)及逾期违约金120元(违约金以每月欠缴物业费为基数按日1%自次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江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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