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1526号之一
吴有琴:
原告胡有顺诉被告吴有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0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汪卫东
电话:0559-2319323
邮政编码:2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