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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若诉张天志、项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6 17:37:3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天志:


本院受理原告崔玉若诉你、项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崔玉若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两被告对项阳名下位于黄山市屯溪区世纪花园西苑7幢202室房屋的抵押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联系人: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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