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吕松:
本院受理原告钟海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钟海珍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令被告吕松偿还借款本金肆万元整,并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江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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