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艳:
本院受理许德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许德昌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2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本金25200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5: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联系人:江潇
联系电话:0559-2319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