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闽建水暖经营部诉你、项煌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闽建水暖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873元及利息(利息以1587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联系人:江潇
联系电话:0559-2319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