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顺东:
本院受理原告洪正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洪正春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254.53元(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4日)(以上两项暂共计人民币12254.5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2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联系人:江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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