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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永清诉胡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2 18:06:1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耀宗:


本院受理曹永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曹永清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336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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