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586号
高云娟、胡中良:
原告王昭与被告高云娟、胡中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云飞
电话:0559-2324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