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02民初15号
潘方根:
本院受理原告陈长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陈长征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12665.84元(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6%,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1月12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黄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张中荣
电话:0559-2324927
邮政编码:2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