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骏华:
原告余清清与被告赵骏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送达效力告之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方诉讼请求为:1、判令赵骏华配合协助按揭房屋过户到余清清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骏华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谢一鸣
电话:0559-232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