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业合作不愉快,一方撰文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发表,指责对方系失信被执行人并骗取合作项目,还配上对方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公告图片。近日,歙县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该作者被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承担赔偿受害人30000元经济损失并发文致歉的民事责任。
张某与李某原系合作伙伴,因疫情等原因,双方在一次合作中闹了不愉快,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两人为此对簿公堂,结果李某胜诉。张某心情不爽,于是翻出李某曾经被限制高消费的法院公告,以此撰文称李某系失信被执行人,还骗取多个合作项目,给张某和政府造成严重损失等等。该文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发表后,阅读量超过1万,并有多人评论,其他媒体有转发。李某无奈诉讼,将张某告上法庭。歙县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张某、李某服判息诉,张某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失信被执行人简称失信人员,被限制高消费人员简称限高人员,法律依据有两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5项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可以看出,两者区别较大,失信人员是限高人员的惩戒升级版,限高只是纳入失信人员六种法定情形之一,所以,法律对这两种被执行主体的负面评价是有区别的,失信人员的负面评价较大,限高人员的负面评价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