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天赐:
本院受理原告汪安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汪安谦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60元及利息283.2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黄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张中荣
电话:0559-2324927
邮政编码:2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