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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02民初891号宋飞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9 17:34:0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宋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0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森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归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的4倍支付从2022年3月19日开始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刘森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坐落于黟县碧阳镇翼然西路99号黟山郡二期7幢1单元3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35号)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刘森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胡建华

联系电话:0559-231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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