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柯新能:
本院受理原告胡壮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胡壮志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265元及利息1000元;2、判决被告退还冷藏展示柜;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江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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