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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诉郜国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1 17:51:1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郜国豪:


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截至2022年7月)7954.8元;2、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八章第三十二条: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应按应缴费用的双倍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现请求按照银行固定年化率5.4%金额429.56元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各项确定的金额合计8384.3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洪 艳

联系电话:0559-232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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