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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002执异156号之一​吴俊东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9 17:36:2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执异156号之一

吴俊东:


申请执行人刘细有、孙锦麟、陈天飞与被执行人李志、陈玉霞、吴俊东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陈玉霞就(2022)皖1002执异156号执行裁定书提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届时将移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