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晨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违约金和分期、取现手续费合计人民币150182.87元(利息、分期、取现手续费、违约金系截算至2022年10月24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已支出的律师费28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