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郭小娟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方协助原告办理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龙山安置区西苑9幢205室(房价人民币25万元)的不动产权证;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